中州特衛-保鏢公司參加《國內保鏢行業服務自律公約》公布并試行
中國保鏢行業服務自律公約(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鏢服務公司
第三章 保鏢個人
第四章 自行聘用保鏢人員的單位及個人
第五章 保鏢服務
第六章 保鏢培訓公司(機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現代保鏢公司服務體系,規范民間保鏢公司行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民間私人保鏢服務的公司和保鏢服務人員的管理;適應現代社會民間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基本需求,幫助國家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和諧,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中國保鏢公司服務是指:
(一)中國保鏢服務公司,即:打造信息化安保護衛體系,實現“人防”與“技防”的完美結合;采取點對點的貼身警衛、貼身護衛、貼身隨衛、貼身駕衛等機動靈活的工作方式,為公司簽約客戶端提供特別安全助理、私人安全專家、高級安全顧問等特種安保服務,確保“四個安全”,即:生命安全、經濟安全、家人安全、財產安全的專業安保護衛公司。
(二)國內(際)企業(機構)、團體、駐華各大使館、領事館、高端別墅(社區);國內(際)大型活動等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或私人住所的值班、巡邏、防護、守衛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重要首領;國內(際)的名人、明星、顯貴、富豪、企業家、實業家、金融家、商人;來華留學生等招用人員從事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工作;
上列第(二)項、第(三)項中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自行招用保鏢特衛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保鏢公司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成立并開展保鏢服務行業經營與自律活動。
第三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私人保鏢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專業保鏢管理制度,加強對私人保鏢服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私人保鏢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責任意識和忠誠度。
第四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和和自行招用私人保鏢服務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私人保鏢從業人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私人保鏢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對在保護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和保鏢個人,行業社團或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
第七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合法注冊從事安保護衛業務和同等性質的組織機構;
(二)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私人保鏢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提供私人保鏢服務所需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通信報警裝備等;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私人保鏢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私人保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設立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根據當地情況,應當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資料并取得批準和相關資質證書。
第九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私人保鏢服務個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私人保鏢服務個人
第十一條:年滿22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或以上學歷,經歷過軍警院校、部隊、體育院校、武術院校(館)等相關身體技能方面訓練的中國公民均可從事私人保鏢服務工作。
申請人需經行業社團、行業協會(機構)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在所設置的相關指定培訓單位(機構)、指定考核單位(機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留存相關身份信息,發給私人保鏢上崗資格證書和等級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人保鏢:
(一)曾主觀故意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曾被吊銷保鏢上崗資格證書的;
第十三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鏢服務人員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招用符合私人保鏢條件的人員擔任保鏢,并與被招用的私人保鏢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服務合同。私人保鏢服務單位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鏢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及其私人保鏢服務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相關保險。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根據私人保鏢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私人保鏢進行法律、私人保鏢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定期對私人保鏢人員進行考核,發現私人保鏢人員不合格的,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辭退并收回私人保鏢從業及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鏢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私人保鏢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私人保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私人保鏢服務人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章 自行聘用私人保鏢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自愿招用私人保鏢人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聘用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
鏢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保鏢人員或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有健全合法的《服務合同》。
娛樂場所如有安全保護工作需要聘用私人保鏢人員的,除需要簽訂合法的《安全保護勞動服務合同》外,還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工作,積極配合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自行聘用私人保鏢(特衛)人員的單位必須是從事合法經營的單位或企業(機構),不得讓私人保鏢服務人員做《勞動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服務范圍之外以及任何違規違法的事情。
第十八條:自行聘用私人保鏢人員的個人必須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需有合法的職業(含離退休),合法的收入,固定戶口及居住地址,不得讓私人保鏢服務人員做《勞動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服務范圍之外及任何違規違法的事情。
第五章 私人保鏢服務
第十九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提供保鏢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私人保鏢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私人保鏢服務合同終止后,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將私人保鏢服務合同至少留存5年備查。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私人保鏢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私人保鏢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聘請社會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提供保鏢(特衛)服務的應當有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私人保鏢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私人保鏢(特衛)服務,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派出的私人保鏢人員應當遵守客戶的有關規定及規章制度。客戶應當為私人保鏢人員從事私人保鏢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私人保鏢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私人保鏢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鏢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按規定存檔備查,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和客戶單位不得有任何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三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對保鏢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客戶明確要求保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及從業人員和客戶單位均不得指使、縱容私人保鏢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及從業人員為安全防衛需設置必要的安防設施設備,絕不能影響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私人保鏢人員上崗根據崗位和身份以及客戶的要求,可穿著適合不同場合的私人保鏢人員服裝,但不得攜帶任何國家規定管制性器具。
私人保鏢人員服裝由全國私人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私人保鏢服務標志式樣由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應當根據私人保鏢服務崗位的需要為私人保鏢人員配備所需的裝備。私人保鏢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私人保鏢服務過程中,私人保鏢人員如發現在服務職責范圍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有效制止,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第二十七條:保鏢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鏢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私人保鏢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保鏢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或者客戶的違法指令。專業保鏢服務公司或者客戶不得因保鏢人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私人保鏢人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私人保鏢培訓公司(機構)
第二十九條:私人保鏢(特衛)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私人保鏢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私人保鏢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5年以上私人保鏢服務和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私人保鏢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條:私人保鏢人員槍支使用的培訓,應當由公安部門批準。承擔培訓工作的培訓單位(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私人保鏢培訓單位應當按照私人保鏢人員的安全服務經歷以及對于客戶單位的治安護衛職責而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私人保鏢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全國私人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應當指導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建立健全私人保鏢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私人保鏢人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私人保鏢服務公司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私人保鏢培訓單位和私人保鏢人員應當接受全國私人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全國私人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建立私人保鏢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存或對外公示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私人保鏢培訓單位和私人保鏢人員的相關信譽信息。對其商業營運機密予以保護。
全國私人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應當對提取、留存的私人保鏢人員的個人身份檔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鏢服務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應當對社會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私人保鏢培訓單位和私人保鏢人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經合法注冊的公司和未持私人保鏢上崗資格證的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私人保鏢服務、私人保鏢培訓,未經注冊從事相關服務和培訓的,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給予警告并公示;
(一)招用不符合本公約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私人保鏢的;
(二)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私人保鏢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而為其提供私人保鏢服務并違法的,或者未將違法的私人保鏢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限期改正;違法并構成犯罪的,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私人保鏢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客戶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私人保鏢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私人保鏢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使用防護安全設施設備致使單位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失損害的;
(六)對私人保鏢人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私人保鏢人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刪改或者擴散私人保鏢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報請司法機關處罰。
第三十八條:私人保鏢服務公司因私人保鏢人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私人保鏢人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私人保鏢服務公司的處罰和對私人保鏢人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私人保鏢人員在私人保鏢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或私人保鏢人員和客戶簽訂的《勞動服務合同》界定的相關責任人賠付;私人保鏢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或客戶代理賠付的,私人保鏢服務公司或客戶可以依法向私人保鏢人員追償。
第四十條:私人保鏢培訓單位未按照本公約規定進行培訓的,予以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社會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報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全國性的私人保鏢行業社團組織或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在私人保鏢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受客戶和人民群眾監督,如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經客戶和人民群眾反饋,給予警告、公示、撤職、開除等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私人保鏢人員的上崗和資格等級證書的式樣由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暫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公約施行前已經從事私人保鏢服務的保鏢人員,自本公約(草案)試行之日起1年內由私人保鏢人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行業社團或行業協會指定的培訓和考核機構培訓及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相關身份等信息的,發給私人保鏢人員上崗證書或資格等級證書。
第四十四條:本公約屬私人保鏢行業內部公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保鏢公司協會所有。
第四十五條:本公約(正文)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
共同匯編單位:
深圳中州特衛安全顧問有限公司
中州國際保鏢(香港)有限公司
中州國際保鏢(澳門)有限公司
中國保鏢協會